(2015)彭州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勇与刘家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川,刘家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陈川,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渊,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蓉,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刘家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勇于2015年10月26日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