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勇与刘家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川,刘家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陈川,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渊,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蓉,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刘家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勇于2015年10月26日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