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梅霞与钱红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潘梅霞。被执行人钱红运。申请执行人潘梅霞与被执行人钱红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滑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红运长期在外打工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滑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占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