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游佳与陈惠英、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佳,陈惠英,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陈乃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885号原告游佳,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英,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1号楼16层16061613室。法定代表人陈惠英。被告陈乃雄,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佳与被告陈惠英、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陈乃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惠英、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陈乃雄银行存款24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李修峰提供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18号楼1单元1层(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修峰名下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18号楼1单元1层(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允许使用,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质押等。二、冻结陈惠英、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陈乃雄银行存款24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