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泓欣月诉被告贾新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泓欣月,贾新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王泓欣月(曾用名贾沛芸),女,生于1999年11月1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锡青,女,生于1974年3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序太,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新迎,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剑南,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泓欣月与被告贾新迎抚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泓欣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泓欣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泓欣月撤回对被告贾新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泓欣月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