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祥根与郭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唐祥根。委托代理人杨国平。被告郭绍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祥根与被告郭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祥根撤回对被告郭绍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云娣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