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与赖小平、徐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赖小平,徐细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负责人:刘娓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慰宏,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江辉,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被告赖小平,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平江县。被告徐细德,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公务员,住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诉被告赖小平、徐细德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提前还清借款本息,现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子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