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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贺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贺某,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游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现在佛山三水强制戒毒所戒毒。原告贺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因被强制戒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小孩。由于被告吸食毒品,从结婚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抓了三次,每次戒毒时间为两年,婚后几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8月份被告强制戒毒释放不到两个月时间,又于2014年10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强制戒毒,现羁押在戒毒所。由于被告吸食毒品,长期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导致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游嘉辉由被告抚养,婚生小孩游嘉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游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谈婚,不久便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东源县骆湖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手续。夫妻生育两个小孩:长子游嘉辉,2007年2月26日出生;次子游嘉杰,2009年11月2日出生。婚续期间,夫妻主要因被告吸食毒品而发生过矛盾。2015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探访证复印件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并经庭审认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谈婚、同居到登记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两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续期间夫妻有过矛盾,主要是因被告吸食毒品而引起,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多为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被告能洗心革面,彻底戒除毒瘾,争取原告的谅解,相信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事实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贺某与被告游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