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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吴某某,1977年11月11日,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金某某,1968年1月3日,住长春市-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