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吴某某,1977年11月11日,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金某某,1968年1月3日,住长春市-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