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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与符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符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303号原告王××。被告符一。原告王××与被告符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符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和被告于××××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符二×。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酗酒,多次因喝酒被单位辞退,而且被告酒后脾气暴躁,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我和被告经常因喝酒的事情发生争执,被告多次表示悔改,但从未改正。现在我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符二×归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700元;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符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的感情非常深,而且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确实存在很多缺点,也有喝酒的毛病,但不是原告说的无可救药,我已经改变自己了,恳请原告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二人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符二×,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被告承租的坐落河北区开江道××里×门×××号公产房屋内。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8月20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搬离上述房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所述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是深厚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并无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希望挽回婚姻,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应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