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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思田与张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田,张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孙思田,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孝东,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朋(曾用名张涛),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为先,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思田与被告张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思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孙思田负担。审 判 长  薛兆永审 判 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