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思田与张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田,张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孙思田,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孝东,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朋(曾用名张涛),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为先,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思田与被告张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思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孙思田负担。审 判 长 薛兆永审 判 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