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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喜兰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兰,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兰。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田正林,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喜兰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喜兰给付借款本金197万元、利息183653.65元,并自2015年10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9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5184元、执行22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0937.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9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