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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X、康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康X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00517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曹X,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XX(别名康XX),女,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宝塔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郝XX,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康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律师曹X和被告人康XX及其辩护人郝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X、康XX夫妇为招揽生意,招聘多名卖淫女在宝塔区长青路其所开办的“延城住宿部”提供性服务。并与卖淫女商定在住宿部房间里提供一次性服务收费用150元,卖淫女分10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50元;在住宿部房间里包夜收取费用500元,卖淫女分34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160元;让卖淫女到外面宾馆提供一次性服务的收取200元,卖淫女分14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60元;把卖淫女带到外面宾馆提供性服务并包夜收取费用500元,卖淫女分34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160元。2015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杨X在宝塔区长青路其所开办的“延城住宿部”内时,有男子前来询问住宿部是否有性服务者,杨X介绍卖淫女艾XX在住宿部内为男子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150元。事后,杨X抽取50元,艾XX抽取100元。2015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X在宝塔区长青路其所开办的“延城住宿部”内时,一名男子打电话前来表示其在龙飞盛世906房间现需要性服务者,杨X介绍卖淫女高XX到龙飞盛世906房间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500元。事后,杨X抽取160元,高XX抽取340元。2015年5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X接到余X的电话得知有一名入住杨家岭和颐酒店5008房间的男子需要性服务,杨X介绍卖淫女贺XX到该房间内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300元。事后杨X抽取160元,贺XX抽取140元。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在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延城住宿部”杨X介绍卖淫女石XX在住宿部内为刘XX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150元,后被公安民警在长青路“延城住宿部”进行治安检查时,当场查获。同时查获卖淫女贺XX、高XX、艾XX,查扣非法所得51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康XX多次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曹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X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获得非法利益小,没有人身危险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康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郝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康XX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获得非法利益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X、康XX夫妇在宝塔区长青路其所开办的“延城住宿部”内时,有男子前来询问住宿部是否有性服务者,杨X介绍卖淫女艾XX在该住宿部206房间为男子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150元。事后,杨X抽取50元,艾XX抽取100元。2、2015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X在宝塔区长青路其所开办的“延城住宿部”内时,一名男子打电话前来表示其在龙飞盛世906房间现需要性服务者,杨X介绍卖淫女高XX到龙飞盛世906房间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500元。事后,杨X抽取160元,高XX抽取340元。3、2015年5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X接到余X(又名余谷栓)的电话得知有一名入住杨家岭和颐酒店5008房间的男子王XX需要性服务,杨X介绍卖淫女贺XX到该房间内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300元。事后,杨X抽取160元,贺XX抽取140元。4、2015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X、康XX夫妇在宝塔区长青路其所开办的“延城住宿部”内时,介绍卖淫女石XX在住宿部206房间为刘XX提供性服务,并商定提供一次性服务150元,后被公安民警在长青路“延城住宿部”进行治安检查时,当场查获。同时查获卖淫女贺XX、高XX、艾XX,查扣非法所得51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X与被告人康XX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杨X、康XX夫妇于2014年7月份,在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开办了“延城住宿部”,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康XX。被告人杨X、康XX夫妇为招揽生意于2015年2月份,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宝塔区长青路其所开办的“延城住宿部”提供性服务。并与卖淫女商定在住宿部房间里提供一次性服务收费用150元,卖淫女分10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50元。在住宿部房间里包夜收取费用500元,卖淫女分34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160元。让卖淫女到外面宾馆提供一次性服务的收取200元,卖淫女分14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60元。把卖淫女到外面宾馆提供性服务并包夜收取费用500元,卖淫女分340元,杨X、康XX夫妇二人分160元。被告人杨X、康X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警在宝塔区长青路“延城住宿部”内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石XX、刘XX,同时将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杨X、康XX抓获;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宝塔区长青路“延城住宿部”206房间内查获石XX、刘XX卖淫嫖娼,又在一楼一窑洞内查获几名卖淫女,民警将该住宿部法定代表人康XX及老板杨X夫妇二人进行询问,发现该夫妇二人有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嫌疑,后将康XX及杨X夫妇二人及违法嫌疑人石XX、刘XX还有几名卖淫女带回治安大队进行处理;3、被告人杨X供述,证实在他经营的住宿部房间里发生一次性关系是150元,小姐拿100元,他和妻子康XX拿50元。在住宿部房间包夜的是500元,小姐拿340元,他和妻子康XX拿160元。要把小姐带到外面宾馆进行卖淫发生一次性关系是200元,小姐拿140元,他和妻子康XX拿60元。在外面宾馆包夜是500元,小姐拿340元,他和妻子康XX拿160元。介绍、容留艾XX挣取了50元,介绍高XX挣取了160元,介绍贺XX300元都在他这里还没有分,介绍、容留石XX的嫖资那男的还没有给。2015年5月13日晚上10点多,他在他和妻子康XX经营的“延城住宿部”院子里和艾XX在沙发上坐着来了一个30多岁的男子说要小姐,他说就这一个女的,15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该男子同意了,小姐艾XX带他到206房子进行卖淫嫖娼,结束后,艾XX收取了150元,给了他50元。2015年5月14日凌晨1点多,有男人打电话说要小姐了,在龙飞盛世906房间,他就给高XX打电话,她来到“延城住宿部”他告诉她嫖客的住址和房间号码,她就去了龙飞盛世,一个小时后她回来给他交了500元嫖资,他给高XX340元,他拿了160元。2015年5月14日下午7点多,艾XX和贺XX、高XX从家里到他住宿部上班,石XX就在他住宿部102房间住着,晚上九点多,他接到电话,杨家岭和颐酒店5008房间要找小姐嫖娼,他就让高XX和贺XX去了,一会儿高XX回来了说和颐酒店的客人看上贺XX了,她就回来了,晚上10点多贺XX从和颐酒店回来给他300元卖淫挣得钱,她就回房子了。2015年5月15日凌晨0许,他和妻子康XX在住宿部大厅坐着,进来一个年轻小伙子说要找小姐,然后他就把那个小伙子带进院子了,叫了,住在102房间的石XX,他俩安排在206房子进行卖淫嫖娼,一般发生一次性关系的都在206房间,他刚回到住宿部大厅,警察就把他们抓获了;4、被告人康XX供述,证实在他们经营的住宿部房间里发生一次性关系是150元,小姐拿100元,她和丈夫杨X拿50元。在住宿部房间包夜的是500元,小姐拿340元,她和丈夫杨X拿160元。客人要把小姐带到外面宾馆进行卖淫发生一次性关系是200元,小姐拿140元,她和丈夫杨X拿60元。在外面宾馆包夜是500元,小姐拿340元,她和丈夫杨X拿160元。2015年5月14日下午7点多,卖淫女艾XX和贺XX、高XX从家里到她住宿部上班,石XX就在她住宿部102房间住着,晚上九点多,他丈夫杨X接到电话,杨家岭和颐酒店5008房间要找小姐嫖娼,她丈夫杨X就给这人说小姐到和颐5008房间内去卖淫发生一次关系是200元,那人听后,说着里面还有介绍费100元,她丈夫就说那就要300元才行,那人听后,就同意了,后她和丈夫杨X就让艾XX和贺XX去了,一会儿艾XX回来了说和颐酒店5008房间内的的客人看上贺XX了,她就回来了,晚上10点多,贺XX从和颐酒店回来了,然后,拿回来300元嫖资,全部交给了她丈夫杨X,她就回房子了,这300元里面有小姐的嫖资140元,一般他们是在她下班时,结算给她。2015年5月15日凌晨0许,她和丈夫杨X在住宿部大厅坐着,进来一个年轻小伙子说,要找小姐,然后,她和丈夫介绍说在他们住宿部的房间发生一次性关系是150元,这个年轻小伙听后就同意了,然后,她和丈夫就叫了住在102房间的小姐石XX,然后,把他俩安排在“延城住宿部”206房子进行卖淫嫖娼,她丈夫刚回到他们住宿部住宿登记室,警察就把他们全部抓获了;5、证人艾X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晚10时许,她在宝塔区长青路“延城住宿部”一楼窑洞睡觉,住宿部老板杨X叫她说来了客人,让她出去,她就到住宿部院子,看见一个胖胖的男的,然后她就把那男的领到206房间,他们脱完衣服,她给男的生殖器套了一��避孕套,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她收取那个男的150元,她给了杨X50元,她拿了100元,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警察查房时,逮住了石XX卖淫,就把她、高XX、贺XX也带到了治安大队;6、证人高X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她当时在火车站家里了,宝塔区尹家沟“延城住宿部”,老板杨X给她打电话,杨X给她说,龙飞盛世酒店906房间里边有一个客人,她从家里先到“延城住宿部”,过去后,老板杨X将客人住宿的酒店及房号给她说了,她打车过去了,过去后,她和906房间里边一个中年男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中年男子直接给了她500元,她回到宝塔区尹家沟“延城住宿部”后,将接客挣的500元给了老板杨X,杨X给了她340元,她拿了160元,随后,她就走了;7、证人余X(又名余谷栓)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21时许,当时他在西沟家中,这时,接到他朋友刘X的电话,刘X给他说,他能联系下卖淫的生意不,然后,他就说,他给联系,他就把电话给挂了,接着他就给另一个朋友杨X打电话,杨X在宝塔区长青路开一家招待所名叫“延城招待所”,该招待所内一直有小姐,给杨X把电话打通后,他就说,有没有卖淫女,给他派一个卖淫女,然后杨X就说,有了,接着他问卖淫一次多少钱,然后,杨X说卖淫一次300元,然后,他就说他们的朋友联系的,应给他们朋友点钱,杨X就说可以,按行规杨X和卖淫女拿200元,他朋友刘X拿100元,他和杨X商量好以300元作为交易,杨X与卖淫女拿200元,刘X抽取100元,后他给刘X打电话,刘X把嫖娼男子王XX的电话给他说了,然后他把嫖娼男子王XX的电话给了杨X,之后,杨X和王XX单线联系,嫖娼男子王XX性交易后,将钱付给了卖淫女,然后小姐把钱转交给杨X,接着杨X给他100元,他再把钱转交给刘X;8、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他拉了一名山东的客人将其送到了延安市宝塔区机场,在路上他和该客人聊的很投机,后该客人下车时给他了一张名片,从名片上知道该男子叫王XX,后他也给王XX留下了他的联系方式,2015年5月14日21时许,他当时正在宝塔区南桥家中,这时接到王XX给其打的电话说,他在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和颐酒店,问他能不能联系下女女(指卖淫女),是多少钱,然后,他就说,他给联系看有没有,然后,他给其同学余X打了一个电话,问余X能联系下生意不(指卖淫的),价钱是多少(卖淫一次的价钱),然后,余X就给他说,给他联系,价钱300元一次(指卖淫一次),然后,他就给王XX回电话说,价钱300元一次(指卖淫一次),王XX说可以,之后,他们就把电话挂了,约过了7、8分钟后,余X给他说联系好了,然后,他就把王XX的联系方式告诉了余X,价钱是余X和老板王XX商量的按照行情他从中抽取100元,杨X和小姐(卖淫女)拿200元。客人(嫖娼的男子)事情办完后(指性交后),将钱付给小姐(卖淫女),然后,小姐把钱转交给杨X,接着杨X给余X100元,然后,余X再把钱交给他;9、证人石X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晚上8时许,她正在“延城住宿部”休息,女老板康XX给她说有个客人要小姐提供性服务了,150元一次,给她100元,她得50元,她说可以,然后就把她带到了该住宿部206房间,她就和这个男客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客人给了她100元,剩下的50元,她给了女老板康XX。2015年5月13日下午6时许,她正在“延城住宿部”休息,女老板康XX又给她说有个客人要小姐提供性服务,150元一次,给她100元,她得50元。她说可以,然后,康XX还是把她带到了该住宿部的206房间,然后她就和这个男客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客人给了她100元,剩下的50元,她给了女老板康XX。2015年5月14日晚19时许,她正在“延城住宿部”休息,女老板康XX给她说又来个客人要小姐提供性服务了,150元一次,给她100元,她得50元。她说可以,然后,就再次把她带到了该住宿部的206房间,就和这个男客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客人给了她100元,剩下的50元,她给了女老板康XX。2015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当时她正在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延城住宿部”租住的房间内休息,接着,杨X就过来问她,做生意不(指卖淫),然后,她说做了,杨X就说做一次150元,给她100元(指卖淫一次给100元),杨X拿50元,然后,她就说可以,杨X就给她指了一下该住宿部的206房间,该住宿部就是杨X自己开的,接着她就去了206房间,她进到206房间后,发现里面有一名年轻男子(刘XX),然后,他们二人就直接把衣服脱了,然后,她就将避孕套戴在该男子的阴茎上,刚把避孕套戴上后,准备发生性关系,就被民警抓获了;10、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他来到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延城招待所”,向老板杨X登记了一间房间,房号是206,他在房间内坐了5分钟左右后,他就在房间门口将杨X叫到了206房间,然后,他就问杨X,有人没(指卖淫),接着杨X就给他说有了,他就说有没有胖点的,多少钱,��后,杨X就说有了,150元一次(指卖淫女一次150元),接着他就说可以。然后,杨X就出去了,过了约4分钟左右,石XX就上来了,然后,他们二人就直接把衣服脱了,然后,石XX就将避孕套戴在该男子的阴茎上,刚把避孕套戴上后,准备发生性关系,就被民警抓获了;11、证人贺X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4日晚20时许,她和艾XX在延安市中心街大东门舞厅跳完舞,买了点饭就去长青路“延城住宿部”,她在住宿部一楼的窑洞吃饭,住宿部老板杨X就在前台叫她,给她说让她到杨家岭和颐酒店接客,到时收费300元,她就和该住宿部的高XX出门坐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和颐酒店5008房间,到了房间后,她看见一个穿黑衣服的中年男子(指王XX),王XX对她说,她留下,让高XX走,然后高XX就走了,王XX叫她脱衣服,她把她随身带的避��套给王XX带到生殖器上,然后,他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王XX给了她300元,她回到长青路“延城住宿部”把300元给了老板杨X,然后就到一楼窑洞吃饭去了,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她被警察抓住;12、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来过延安,当时在延安市准备和油田公司洽谈点生意,就在延安市呆了几天,他在延安市坐出租车的时候和出租车司机闲聊,他问出租车司机,延安哪里有小姐了,出租车司机给他说,需要以后就联系他,他就把出租车司机电话留下了,然后,他在延安呆了几天就回北京了,2015年5月13日,因北京市恒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让他到延安去谈生意,他一人从山东来到延安,到了延安,他就在延安市杨家岭旁和颐酒店登记了一间房子,在房子呆了2天,因为和油田公司那边约的谈生意,��直没有约上,心情比较烦躁,准备叫个小姐缓解一下心情,然后,他就将之前留下的电话给那个出租车司机打过去,他给出租车司机说,他想要个小姐,出租车司机给他说,没问题,300元玩一次,一会给他叫两个小姐,如果看中哪个就留下,没看中的就让小姐走,然后,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大约晚上9时许,有个女的给他打电话说,她们已经到楼底下了,他就坐电梯下楼去接她们了,刚准备出电梯了,那两个小姐在电梯口等着了,他就把她们领上到房间去了,到房间后,他看了一下,把其中一个穿黑色裙子的小姐留下了,另外一个小姐就走了,随后,穿黑色裙子的小姐把自己的衣服脱掉,他把自己的衣服脱掉,穿黑色裙子的小姐给他把套子戴上,他和该名小姐就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他把嫖资300元给了小姐,小姐把钱拿上就走了;13、随案移交清单,证实被告人杨X、康XX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所得510元,予以扣押;1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杨X、康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延城住宿部”,就是其二人于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高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龙飞盛世906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5月14日凌晨1时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艾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延城住宿部”206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5月13日22时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7、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杨X出生于1972年12月15日���被告人康XX出生于1975年6月15日,其二人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8、办案说明,证实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办理杨X、康X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一案时,该案中所涉及的卖淫嫖娼人员石XX、刘XX、贺XX、王XX及中间介绍人刘X、余X(又名余谷栓)还有卖淫女艾XX、高XX均为本案的证人同时又是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故本案中权利义务告知书均为行政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治安大队将涉案的其他人员均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此案卷中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康XX夫妇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女多次在其所开办的住宿部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且为卖淫女与嫖客��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X当庭认罪,真诚悔罪,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X系初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康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真诚悔罪,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康XX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X、康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康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随案移交赃款51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勇代理审判员  师马璐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