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菅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菅某某,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文笔镇。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文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菅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菅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菅某某负担1650元。审 判 长 刘姝娟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