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关泗杰与河池市俊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关泗杰。被执行人河池市俊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民族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韦俊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关泗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俊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4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履行《现代花园一区地下停车场原车库互换协议》,将停车场改造完毕,使停车场能正常使用并将该停车场A1-4号的车库用水泥砖砌墙隔断抹灰后交付给原告关泗杰;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执行。双方当事人既已自愿协商解决,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4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