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71-1号原告西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通达豪苑第二期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通达豪苑商务大厦。负责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通达豪苑第二期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6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0134元,另20134元及保全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蕾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