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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刑初字第76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告人高某,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7月2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徐荣兰,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尚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徐荣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初,被告人高某从一名为“西西”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奥拓轿车。经查,该车于2014年6月15日左右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半边村街路边被盗。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7月29日被被害人挡获并报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58元。现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等。同时公诉机关还申请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民警徐太军出庭作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被盗财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