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晋龙与牛兵兵、王小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晋龙,男,汉族,1997年3月22日生于平鲁区井坪镇大白洋洼村,无业,现住X村。被执行人杨晋龙,绰号“三娃”,男,汉族,1995年3月16日生于平鲁区X乡X村,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鲁区井坪镇煤源路防疫站附近。现正服刑。被执行人牛兵兵,曾用名牛首鹏,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于平鲁区X乡X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鲁区井坪镇煤源路防疫站附近。现正服刑。被执行人王小虎,曾用名王鑫圣,绰号“阿圣”,男,1996年9月9日出生于平鲁区X乡X村,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平鲁区井坪镇X小区。现正服刑。被执行人王福栋,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于平鲁区X乡X村,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平鲁区井坪镇煤源路防疫站附近。现正服刑被执行人刘文俊,绰号“刘愣”,男,1995年6月13日生于平鲁区X乡X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鲁区井坪镇二完小附近。本院在执行(2014)朔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杨晋龙、牛兵兵、王小虎、王福栋、刘文俊正在服刑,无法执行。本院依照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晋龙司法救助373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张宝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东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