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087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1987年3月3日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使用56元,返还原告56元。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