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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金凤与马玉峰、杨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景金凤,女,汉族,1961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马玉峰,女,回族,1972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杨渠,男,回族,1973年1月24日生,系马玉峰丈夫。景金凤与马玉峰、杨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玉峰、杨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金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金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马玉峰、杨渠的女儿杨梦晨(1995年9月14日出生)及儿子杨德良(2002年9月16日出生)位于禹州市颖川办府东路东侧府东花苑13层的四套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马玉峰、杨渠的女儿杨梦晨位于禹州市颖川办府东路东侧府东花苑13层1303号(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73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执行人马玉峰、杨渠的儿子杨德良位于禹州市颖川办府东路东侧府东花苑13层1301、1302、1304号(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736**号、073606号、0736**号、)三套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