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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季欣峰与王学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欣峰,王学会,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98-1号申请执行人季欣峰,男,1976年4月16日,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学会,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4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季欣峰与被执行人王学会、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学会、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