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翟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律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自2012年12月份至今,在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共收取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为其发放的佣金86226元。所举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赵某、韩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翟某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庭审中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翟某自2012年12月份至今,在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共收取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为其发放的佣金8622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桓台县公安局在办理金某挪用资金案中,发现金某挪用公司资金80余万元投入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参与赌博,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的组织者、经营者涉嫌开设赌场罪,在侦办盈丰国际娱乐城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中,发现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8月28日20时许,桓台县公安局民警将翟某抓获。办案说明证实翟某供述段青英、罗芬、王玲、聂锋等人贩卖毒品的情况已告知当地公安机关。(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索尼”笔记本电脑、“三星”手机、“华为”手机、记录本、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一宗。(3)被告人翟某使用的QQ号与盈丰国际代理小雪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翟某与代理小雪核对佣金的事实。被告人翟某代理账号登录盈丰国际代理后台的资料图。(4)尾号为0671的银行卡、户名翟某尾号1983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郑昌顺、徐发建、钟正悟的银行卡转入上述银行卡共计86226元。(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翟某出生于1976年6月16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6)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翟某于2001年7月3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7)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界面截图证实该网站经营状况。“盈丰代理-小雪”的QQ号码相关材料截图。(8)户名林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郑昌顺、孙可、徐发建的银行卡为该银行卡转入资金的情况。户名罗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孙可、郑昌顺、徐发建、钟正悟、范小妹的银行卡为罗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的情况。户名为韩某、董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资金转入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进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赌博,其参与赌博上网的地方在桓台县索镇步行街世纪网络会所网吧。(2)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注册成为盈丰国际的会员,后来注册成为代理。盈丰国际给其一个代理网址,其将这个代理网址转发,有人点击进入网址就是其发展的会员。其登入代理后台,看到其应收到多少佣金,然后按照代理小雪发的模板填上代理账号、本期佣金数、本期有效会员数、银行账号、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的开户信息给代理小雪发过去,代理小雪将佣金打入其账号。(3)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3年其进入盈丰国际赌博网站,代理小雪发给其一个网址,其将这个网址复制转发后,只要有人点击这个网址赌博,盈丰国际都会把转入的赌资作为其发展赌徒的成绩并给其返利。(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其从2010年8月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辨认其银行卡明细后,其收取了盈丰国际的佣金。(5)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曾在盈丰国际网站赌博,后来注册成为该网站代理。从其银行明细看,给其发佣金的账号有5个,分别是户名范小妹、郑昌顺、孙可、钟正悟、徐发建的银行卡给其转入佣金。(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3月通过刘利伟的介绍知道盈丰国际网站可以赌球,刘利伟帮其注册代理号后,其收到盈丰国际转账的佣金。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收到钟正悟转入的资金。(7)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13年六七月份其注册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收到户名为郑昌顺、孙可、徐发建的银行卡为其发放的佣金。附户名武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8)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注册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收取了盈丰国际发放的佣金。附户名为梁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9)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通过在别人的网站上挂广告,做网站的百度优化,发展会员。其在发放佣金时会和小雪联系,收到了盈丰国际转账的佣金。附彭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1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用银行卡收取了盈丰国际的佣金。附户名为刘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1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担任盈丰国际的代理后,一般通过在QQ群和网站发布链接,后来通过在论坛发布链接的方式发展会员。其与盈丰-小雪联系,核对无误后,盈丰国际就给其发佣金。辨认银行卡交易明细后,户名为孙可、郑昌顺、徐发建的银行卡往其银行卡内转入了佣金。附陈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1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担任盈丰国际的代理后收取了佣金,户名为孙可、范小妹的银行卡为其转过佣金。附朱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1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后其到盈丰国际在线客服工作,主要是通过在线客服解答客户的问题和查收客户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的赌资,盈丰国际给赌徒返还赌资的卡及给代理发放佣金的卡分别保管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工作人员处,不会混合着使用。3、被告人翟某供述,盈丰国际娱乐城是一个赌博网站,其于2012年底注册成为该网站代理,网站代理小雪给其一个代理网址,其将这个网址进行转发,发展其他人点击代理网站进入盈丰国际进行网络赌博,其与网站代理小雪联系后,盈丰国际给其发放佣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翟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曾因违法被行政处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到2016年6月27日止)。二、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成审 判 员 毕颖超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