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立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松,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松,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张普定,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07号迎泽数码中心商住楼1-4层。法定代表人郑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士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女,汉族。上诉人陈立松因与被上诉人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立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普定,被上诉人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士卿、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在征得赛博店长同意后,在2014年8月1日将餐厅转让给王蕾后撤场。王蕾接手后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并且两次自己缴纳水电费,后因缴纳租金及管理费,被上诉人多次强行停电并进行强行拆除。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证实,都是王蕾与赛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本案合同履行主体在2014年8月1日是否由陈立松变更为王蕾,原判没有查明此事实,仅依据租赁合同及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上诉人陈立松拖欠租金,造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追加王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