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一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树艳与徐本厚、赵俊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本厚,陈树艳,赵俊法,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一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本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艳。原审被告:赵俊法,成年。原审被告:田刚。上诉人徐本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徐本厚向被上诉人陈树艳支付2万元,被上诉人陈树艳放弃对上诉人徐本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上诉人徐本厚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徐本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本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本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徐本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政远审判员 朱海燕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