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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杨文光与杨鸿德、杨建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光,杨鸿德,杨建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光委托代理人张永庆被执行人杨鸿德被执行人杨建瑞,系杨鸿德之子。本院受理的杨文光与杨鸿德、杨建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鸿德、杨建瑞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文光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0元、执行费1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330000元、执行费4850元,其余执行费减免执行、剩余案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楚铁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