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斯朝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斯朝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本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孙庆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霞。被告斯朝富,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斯朝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