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安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秀霞与郑德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霞,郑德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张秀霞,女,1975年1月2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山西省晋中市。被告:郑德山,男,1971年6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霞诉被告郑德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示明张秀霞遗漏诉讼主体后,原告张秀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撤回起诉要求再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秀霞负担。审 判 长  王化龙审 判 员  李洪涛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鑫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