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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姬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无职业。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古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姬某驾驶冀B×××××号大货车在古冶外环赵各庄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死亡,车辆受损,姬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说明;证人韩某、李某、刘某的证言材料;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液酒精检测报告及驾驶人血样提取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告知笔录;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材料;赔偿、谅解材料;光盘一张;被告人姬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刚审 判 员  赵本顺代理审判员  崔莎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