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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静与聊城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590-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被执行人聊城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光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有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聊城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5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