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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方小玲与被告陈秋荣、陈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玲,陈秋荣,陈文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方小玲,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秋荣,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文城,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方小玲与被告陈秋荣、陈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文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玲、被告陈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小玲诉称,要求被告陈秋荣、陈文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秋荣辩称,借款属实,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借款。被告陈文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陈秋荣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方小玲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同日被告陈秋荣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秋荣均未能偿还。另查明,被告陈秋荣、陈文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5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被告陈秋荣在法庭上的陈述及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秋荣分向原告方小玲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能偿还,有被告陈秋荣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被告陈秋荣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陈秋荣支付自起诉日(2015年9月10日)起至还款日止应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秋荣与被告陈文城于2015年5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但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陈秋荣与陈文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秋荣与陈文城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秋荣与陈文城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陈文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秋荣、陈文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方小玲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秋荣、陈文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