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小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俊宏与王争光、高大龙、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小字第29号原告高俊宏,男,1968年4月18日生。原告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争光,又名王小军,男,1982年12月13日生。被告高大龙,男,1976年12月18日生。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杨庄村东。负责人夏参军,经理。被告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环北路岗位村500米。法定代表人贾渊亭,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才,男,系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高俊宏诉被告王争光、高大龙、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