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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王林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89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文杰,局长。被申请人王林妹。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吴安监管罚(2015)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林妹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吴安监管罚(2015)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