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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常×与栾×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栾×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721号原告常×,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被告栾×1,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常×与被告栾×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被告栾×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诉称,原、被告自幼相识,从小一起长大,1998年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0年7月24日生育一子栾x2。原、被告婚后没有矛盾,只是双方均个性较强,婚后一吵架原告就离家出走,被告也不给原告打电话。从2008年以来,双方已经分居,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栾x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栾×1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我和原告婚后一直住在我父母家,与我父母一起居住。我们婚初感情不错,我怀孕之后双方产生冲突,是因为我认为他吸烟喝酒对孩子生长不利,我当时不想要这个孩子,跟原告提出来,原告生气不理我。生孩子之前一段时间我们和好了,但是因为孩子的姓氏问题我们又有分歧。这之后,根据他的喜怒哀乐,我跟他断断续续分居,他来去随意,我都管不了。另外,2004年左右,他因为刑事犯罪被判刑三年,那时候我们也没说要离婚。2007年5月份,他服刑结束后又给我打电话想跟我好好过日子。之后他又找到工作,但他还是时常喝酒、打架,我当时一直是护着他,还是没跟他离婚。2008年,因为一个生活琐事,我们又一次分居了。我觉得他就是一个小孩,我还是愿意跟他继续过下去,他本性善良,他对我的伤害没造成我的绝望。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24日生育一子栾x2。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应对婚姻秉持着严肃、审慎的态度,理性处理婚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夫妻之间也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理解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原、被告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均应珍惜。原、被告虽因个人性格及生活琐事分歧不断,但双方自幼相识,青梅竹马,彼此之间更应珍惜,产生矛盾后更应积极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生活。现双方因家庭琐事虽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及子女尚未成年等因素,原告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今后,原、被告应当相互扶助,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共同维护婚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邓 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