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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知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山县新市镇家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新市镇家家福购物广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知初字第0003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家家福购物广场,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266号。负责人方军。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家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华波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代理审判员  邱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