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辉行贿、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一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九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江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行贿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江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因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行贿罪2014年6月,被告人章某某入股瑞昌市“城市猎人”电玩城,与朱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其主要负责电玩城的日常管理及股东分红。因“城市猎人”电玩城所属瑞昌市赛湖派出所辖区,为求得和感谢时任瑞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塞湖派出所所长黄某某(另案处理)对其电玩城内违法经营赌博机方面给予关照,经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商议,在电玩城每次进行分红时,从利润中抽出10%的金额,再由朱某某送给黄某某。至案发时,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多次送给黄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6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贿的犯罪事实。二、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被告人章某某出资15万元入股位于瑞昌市五里桥附近的“城市猎人”电玩城,与朱某某、范某某等人合伙经营该电玩城。经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范某某在电玩城内摆放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机、连线机等各类赌博机达10台以上,以供他人赌博。2014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对“城市猎人”电玩城进行了检查,后在其位于瑞昌市府东新区大门对面的仓库及金凤宾馆对面的一居民家中查获了多台游戏机。经鉴定,其中王者之风游戏机1台(8机位)、水浒传游戏机2台、战神游戏机1台(2机位)具有赌博功能。至案发时,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范某某在“城市猎人”电玩城内通过摆放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10000余元,其中章某某非法获利14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三、组织卖淫罪2014年5月,朱某某以每年16万元的价格租下了位于瑞昌市杨林湖大街999号的立信花园酒店四楼,后成立易经养生馆,主要经营各类养生项目。2014年8月,被告人章某某出资36000元入股易经养生馆与朱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其中章某某占股15%、朱某某占股30%、王某某占股5%、朱某某占股50%。为了获得巨额利润,经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商议,决定在易经养生馆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告人章某某联系上潘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到易经养生馆担任经理一职,并由其负责招募卖淫女前来从事卖淫活动。易经养生馆在经营期间,潘某某陆续招募了向某某、林某某、曾某某、左某某等卖淫女到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2014年6月,被告人章某某入股瑞昌市“城市猎人”电玩城,与朱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其主要负责电玩城的日常管理及股东分红。因“城市猎人”电玩城所属瑞昌市赛湖派出所辖区,为求得和感谢时任瑞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塞湖派出所所长黄某某(另案处理)对其电玩城内违法经营赌博机方面给予关照,经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商议,在电玩城每次进行分红时,从利润中抽出10%的金额,再由朱某某送给黄某某。至案发时,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多次送给黄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61000元。分别是:1、2014年6月的一天,为求得和感谢黄某某对“城市猎人”电玩城内违法经营赌博机方面给予关照,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各出15000元,再由朱某某以电玩城股份转让的名义在黄某某办公室将现金30000元送给了黄某某;2、2014年8月的一天,为求得和感谢黄某某对“城市猎人”电玩城内违法经营赌博机方面给予关照,被告人章某某在当日对电玩城进行利润分红时,从中抽出10%即12000元交给朱某某,后由朱某某在黄某某办公室将12000元送给了黄某某;3、2014年11月的一天,为求得和感谢黄某某对“城市猎人”电玩城内违法经营赌博机方面给予关照,被告人章某某在当日对电玩城进行利润分红时,从中抽出10%即19000元交给朱某某,后由朱某某在瑞昌市红木大市场附近黄某某的车上将19000元送给了黄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行贿的犯罪事实。二、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被告人章某某出资15万元入股位于瑞昌市五里桥附近的“城市猎人”电玩城,与朱某某、范某某等人合伙经营该电玩城。经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范某某在电玩城内摆放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机、连线机等各类赌博机达10台以上,以供他人赌博。2014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对“城市猎人”电玩城进行了检查,后在其位于瑞昌市府东新区大门对面的仓库及金凤宾馆对面的一居民家中查获了CIRCVS游戏机1台(3机位)、XULECUOREN游戏机1台(3机位)、风云游戏机1台(9机位)、疯狂动物园游戏机2台(16机位)、水浒传游戏机2台、城市成龙游戏机19台、HEUPPY13AU游戏机1台(3机位)、战神游戏机1台(2机位)、CILYVERON游戏机3台、王者之风游戏机1台(8机位)、植物大战僵尸五游戏机1台(4机位)、捕虫机1台(4机位)、DEMONHONTER游戏机1台(8机位)、渔乐非主流游戏机4台(32机位)、扑克连线机8台、捕鱼机1台(8机位)、QXL游戏机4台、金鲨银鱼游戏机1台(8机位)、万能鲨鱼游戏机1台(8机位)、鱼乐红海游戏机(8机位)、缺一门连线机3台、水果机11台、喜洋洋游戏机1台、娱乐礼品机8台。经鉴定,其中王者之风游戏机1台(8机位)、水浒传游戏机2台、战神游戏机1台(2机位)具有赌博功能。至案发时,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范某某在“城市猎人”电玩城内通过摆放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10000余元,其中章某某非法获利14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三、组织卖淫罪2014年5月,朱某某以每年16万元的价格租下了位于瑞昌市杨林湖大街999号的立信花园酒店四楼,后成立易经养生馆,主要经营各类养生项目。2014年8月,被告人章某某出资36000元入股易经养生馆与朱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其中章某某占股15%、朱某某占股30%、王某某占股5%、朱某某占股50%。为了获得巨额利润,经被告人章某某和朱某某商议,决定在易经养生馆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告人章某某联系上潘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到易经养生馆担任经理一职,并由其负责招募卖淫女前来从事卖淫活动。易经养生馆在经营期间,潘某某陆续招募了向某某、林某某、曾某某、左某某等卖淫女到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章某某向瑞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张学军贩卖毒品的情报,公安机关根据此情报将张学军抓获,经查张学军于2015年1月开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章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在检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剩余非法所得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黄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柳某某、蔡某某、谈某某、吴某某、左某某、林某某、向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阮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及程桔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易经养生馆租赁协议书、个体登记信息、易经养生馆交易明细及收费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书、现金缴款单、瑞昌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及瑞昌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张学军贩卖毒品一案的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章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章某某系“城市猎人”电玩城、易经养生馆的股东及经营管理者,且系组织妇女卖淫的犯意提起者之一,在共同犯罪中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无视国家法律,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又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章某某所犯行贿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章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所退缴的非法所得140000元,其中100000元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0000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娴审 判 员 熊美琴人民陪审员 曾新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