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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嵇某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嵇超,许蕾,嵇全海,许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嵇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许蕾,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第三人:嵇全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第三人:许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嵇超、被告许蕾、第三人嵇全海、第三人许朋保险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由于第三人嵇全海、第三人许朋因人在外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赶回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明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朝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