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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7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洪亮与王凤臣、董林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亮,王凤臣,董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741-2号原告周洪亮,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郭临生,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臣,男,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花勇,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林华,女,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71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凤臣、董林华名下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被告王凤臣自愿提供足额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王凤臣、董林华名下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