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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琴、张云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琴,张云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弋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雨,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琴。被告:张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琴、张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史艳利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