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建军与官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军,官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111号原告程建军,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官宏宇,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军与被告官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建军负担。(已纳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江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