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杏芝与被执行人武桃、张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杏芝,张爱国,武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李杏芝,女。被执行人张爱国,男。被执行人武桃,女。本院在执行李杏芝与张爱国、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宁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