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鲁新荣与罗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新荣,罗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鲁新荣。被执行人罗积民。鲁新荣与罗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罗积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鲁新荣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38元、保全费1700元,由罗积民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8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