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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峰,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战武,河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绍堆,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洛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已批准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宏伟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一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