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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于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4号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桂平,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尹和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系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权登记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肖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雨芳审 判 员  杨 琦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燕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