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胡民初字第4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侯盼盼与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盼盼,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民初字第4284-1号原告侯盼盼。被告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寿尧路中段宏源集团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盼盼诉被告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山东飞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