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梁旭与李长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旭,李长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66号申请执行人梁旭。被执行人李长斌。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68号银河大厦13层。负责人李玉田,总经理。原告梁旭与被告李长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梁旭车辆维修费13500元、停运损失3505元、拆解费135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长斌赔偿原告梁旭停车费9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