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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晓慧诉被告周志民、刘长坤、前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慧,周志民,刘长坤,前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郭晓慧诉被告周志民、刘长坤、前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3723号原告:郭晓慧,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周志民,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刘长坤,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前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蒲海勇,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郭晓慧诉被告周志民、刘长坤、前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晓慧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晓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90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