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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颜保华与陈宇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保华,陈宇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颜保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风。被告陈宇辉。委托代理人黎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保华与被告陈宇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保华于2015年10月27日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宇辉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保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颜保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颗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