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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王某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慧颖,河北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某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XX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