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代光林与荣金成、荣伟伟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代光林,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荣金成,男,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被执行人荣伟伟,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本院在执行代光林申请执行荣金成、荣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牟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荣金成、荣伟伟应付给申请执行代光林货款16467元及诉讼费291元,合计167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金成、荣伟伟用500片模板折抵货款,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