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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利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顺记调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顺记调味副食经营部,郑利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黎德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昆,系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顺记调味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者何正伦,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集中村5组。被告郑利梅,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顺记调味副食经营部、郑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以达成共识,且被告已支付了相应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顺记调味副食经营部、郑利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成都美尚美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