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韩杰忠申请崔小平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杰忠,李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85-1号申请执行人韩杰忠,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5日被执行人崔小平,女,藏族,生于1973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李茜,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3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靖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